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7415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案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该区域归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双方对管辖未持异议的情况下,依职权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欠妥。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已请示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