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某某、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