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806号
被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办迎湄社区香苑小区1号2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E1YD36U。
法定代表人:唐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贵,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兴渝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马山路口北城名都5、6栋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2RD86C。
法定代表人:覃再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魁,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兴渝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腾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