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21号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教育路2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关键。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8.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