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447号

原告: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逵。

被告: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利飞。

原告北京雅达润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866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866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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