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967号
申请人: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风尚水郡**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6010201462。
法定代表人:崔利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东,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型建材园内中疏港路与通七路交叉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839319。
法定代表人:孔海啸。
申请人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