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电子工业学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710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建全。
被执行人南充电子工业学校。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电子工业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15326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充电子工业学校、***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充电子工业学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177202.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