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南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南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1301号

原告**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志勇,总经理。

被告**市南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祥。

原告**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南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8元,减半收取计5214元,由原告**市泉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