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招龙桥村236-2号。
法定代表人:袁传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九龙大厦16楼东1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杰,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2元,减半收取计70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6元,由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银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屠梦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