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卓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卓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招龙桥村236-2号。

法定代表人:袁传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九龙大厦16楼东1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杰,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2元,减半收取计70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6元,由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银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屠梦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