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1045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九龙大厦16楼东1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杰。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寿文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程琳
书 记 员 蔡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