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4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5890530J。
法定代表人:范光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审被告:陈志闹,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上诉人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志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上诉人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蒙蒙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