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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庆,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5890530J。
法定代表人:范光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金德昌,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雯思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温毓
代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