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范光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达,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化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泉塘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吴久朗,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化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8)浙08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温州建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庆龙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刘小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 婷
书 记 员 程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