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6472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14层16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远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装远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判令中装远博公司无需支付各类款项。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工资差额,试用期合同标注了工资金额,***对工作要求工作业绩均清楚了解,业绩达标后发放绩效工资作为奖励,转正后同样如此。双方均提交了一份设计部的提成方案,方案中载明了发放标准。一审法院只采用了综合薪资,同一份表中也载明了任务完成额度,未完成扣发综合薪资的20%。***未完成任务要求,中装远博公司扣发绩效工资并未存在过错。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中装远博公司和***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中装远博公司下发了劳动合同协商,***未最终签字确认,过错不应由公司承担。试用期合同及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三、关于提成,采耳店项目未完成回款,***作为合同签订人应该负责,有义务追缴后期款项,员工离职后回款无提成;四、关于加班问题,中装远博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外出请假等均应申请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他时间内均不认可。公司在每个月份进行考勤统计,对于异议部分需提交审核。五、***是自愿离职,并非中装远博公司主动解除,不涉及补偿金,项目是以完成工作量来核定。中装远博公司按照约定已经足额支付了薪资。 ***辩称,不同意中装远博公司的上诉请求。基本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英大项目钱款不支付,但因为诉讼时间较长就未提起上诉。 中装远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8225.9元;2.赔偿公司项目损失10933.4元;3.要求***承担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装远博公司支付1.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761.86元;2.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采耳店提成724.5元、英大提成16360元;3.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工资差额19627.61元;4.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4843.96元;5.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799.9元;6.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0元;7.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92.51元;8.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报销费用1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日,***以中装远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761.86元;2.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采耳店提成724.5元、英大提成16360元;3.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工资差额19627.61元;4.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延时加班工资4843.96元;5.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799.9元;6.支付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0元;7.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92.51元;8.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8日报销费用190元。2021年11月17日,中装远博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支付项目损失10933元。仲裁期间查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为:2021年5月24日***入职,岗位设计师,正常工作至2021年8月31日,劳动关系已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缴纳2021年7月、8月社会保险。2022年4月8日,***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0206号、第0531号裁决书,裁决:1.中装远博公司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846.59元;2.中装远博公司支付***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379.31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4.驳回中装远博公司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为证明***的各项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 1.工资和提成转账记录、公司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存在差额。***转正前工资4800元,2021年6月13日转正,之后是每月工资6000元,但是认为都应该按照6000元标准补齐。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以中装远博公司提交的试用期协议为准,约定了薪资标准是3000元,认可证据中的实发的情况。 2.未签劳动合同和人事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是中装远博公司人事。中装远博公司主**实性认可,**是公司人事,但是约定了试用期是1-3个月。核查本组证据,显示2021年8月4日,***称“**我合同是最后不签字先不给呢是吧,一般都是公司拿着吗?”**称“没签字也没盖章啊。”***称“上次拿给我没盖吗?我晃了一眼以为盖了呢。”**称“你没签字啊,肯定是你们先签字,我们再盖章的。”***称“哎,就是那个工资3000实在太耀眼,不敢签字啊,刚来那会签入职我写了个6000前台还让我改了,我以为她给我写呢。”**称“那个3000是基本薪资加岗位绩效奖金,合同都是只签基本薪资的。”***称“基本工资也不是3000啊。” 3.和人事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中装远博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断缴社保公积金,双方发生合同争议被迫离职。中装远博公司主**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已经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社保公积金没有断缴,就是按照双方的约定,签单转正后补缴社保。核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1日,**称“你啥时候过来一趟啊,这个手续不行呢。”***称“不行?缺什么。”**称“你就一个离职申请书,而且还是领导没有签字。”……**称“入职有入职手续,离职同样也有手续啊。”***称“我写了。”**称“写了啥,就这?你这是难为我呢。”随即**将员工离职申请书图片发送给***,该图片中显示离职事由为太累老加班,工资不符,和当初承诺不符,申请离职日结清工资和提成。 4.2021年中装远博公司加班时间记录,证明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情况。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加班需要审批报备,需要书面的申请单报给人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5.微信截图及部分文件详细信息截图,证明休息日加班情况。***是**,***是部门经理,**是公司领导,证明周末加班是通过钉钉打卡,平时是指纹打卡。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加班需要审批报备,需要书面的申请单报给人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是公司**不认识,***是***的直接领导。**是公司的领导。正常是指纹打卡,外出的时候需要填写申请单通过后用钉钉打卡。 6.节假日加班(工作聊天记录),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加班需要审批报备,需要书面的申请单报给人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申请单不算加班。 7.和财务**(聊天记录),证明采耳店提成有724元未发完。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因为采耳店项目未回款,***没有对该项目负责到底,导致回款未完成,需要赔偿,回款项的提成是2076.69元。 8.聊天记录,证明***负责英大10层前台方案,后续项目有提成未发。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英大项目不是***负责,在2021年10月***离职后签成的。 9.报销费用(加班打车发票),证明中装远博公司应报销交通费。中装远博公司主张需要按照公司的制度,根据当日的发票等向人事报备,审批之后打车再报销。***解释称加班后打车回家的费用,中装远博公司规定加班到晚上11点之后给报销打车费,中装远博公司否认存在该规定。 10.和英大***聊天记录(患病期间),证明英大项目签合同已成既定事实,聊天发生在2021年9月24日,该项目是2021年8月2日中标,当时***还未离职。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项目前期是***负责的,***离职后***接手***的岗,有20多人负责该项目,英大项目对接的确实是***。 11.和英大***聊天记录(患病期间),证明2021年9月14日聊天显示英大项目方案确认可以签合同。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质证意见同证据10,不清楚***是谁。 12.与施工图***聊天记录(患病期间),证明2021年9月16日聊天记录显示英大项目方案确认直到交接。中装远博公司主**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公司负责项目的一员。 13.医院诊断证明,证明***骶骨挫伤也一直在工作(英大项目)。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受伤后没有安排工作。***2021年9月1日开始脱岗离职,人事自2021年9月1日就开始与***联系,一直到2021年9月7日、8日才办理交接。 14.和部门经理请假记录/补假条记录,证明请病假的情况。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需要人事签字才算请假成功。不清楚与***的私人联系,***不负责请假事宜。 15.患病期间被公司催着离职的聊天记录,证明***是被迫离职。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是人事,2021年9月1日与***确认,***说要离职,2021年9月2日与***联系办理交接事宜。 16.和采耳店***女士及**聊天记录,证明采耳店涉及报价方案确认,所需资料交接给项目经理**。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可以证明项目未回款,回款部分已经发放,***应该负责继续催款,若回款成功,同意支付。 17.采耳店催款的聊天记录,证明项目总额93374.26元,***一直帮着催款。中装远博公司主张***是负责人,有义务催款,回款后才有提成。 18.患病康复期间与英大5位领导聊天记录,证明为了英大项目一直工作到2021年10月15日。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2021年9月1日之后未到岗。 19.负责英大方案报价的内部工作记录,证明英大项目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签合同已成既定事实。中装远博公司主张不认可,不是***的项目。 20.中标通知书、签署页、合同,证明英大项目应该有提成。中装远博公司主张该组证据系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能看出签署的时候对方已经离职了。 21.与**的聊天记录截图、设计部提成方案、员工转正审批表、合同第3页,证明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试用期协议签署的时候是空白的,**是项目经理;员工转正审批表可以证明2021年6月13日***转正了;设计部提成方案证明公司资深设计师是6000元的标准,设计师助理都是4000元,没有3000元的标准;合同第3页证明所有的后续催款义务均由**进行推进,合同是采耳店的合同。中装远博公司主张设计部提成方案真实性认可,规定了设计师的考核标准、薪资标准,说明对方认可规章制度,第四条约定是按照回款提成,第五条有任务标准,按照业绩完成情况发放业绩,没有完成任务额是扣掉绩效的。员工转正审批表真实性认可,是2021年6月22日审批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转正后要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13日申请转正是因为有个单子回款了申请转正。与**的聊天记录截图不认可,转正及薪资标准应以公司为准。采耳店合同第3页,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工地上的管理。***解释称,设计部提成方案作为证据提交是因为系对方提交的,认为在上面助理都有4000元,不会有3000元的工资标准。***并不认可该方案的约定。 为证明中装远博公司的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 1.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交接表,证明员工正常入职、离职办理手续,未有纠纷及胁迫。***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认可,是本人签署;员工辞职申请书中姓名是本人签署的,前三行都是本人签署的,“家有事”是公司让***写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前两行是本人写的,中间的姓名是本人写的,其余不是本人的。后两个表是2021年9月9日签署的,签署的是2021年9月8日的日期。核查员工辞职申请书显示,申请时间2021年8月4日,申请离职日期2021年9月8日,事由家中有事,申请人签名***,日期2021年9月9日。 2.员工转正申请登记表、提成方案,证明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了解,公司薪酬不存在异议,认可其在岗位职责及薪资标准,部门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绩绩效。***主张员工转正申请登记表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转正时间是2021年6月13日;提成方案不认可,没有见过。核查员工转账申请审批表载明试用期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12日,应转正日期2021年6月13日,部门负责人转正意见为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日及休息日都在日夜奋战,对待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签单日即为转正日期,同日转正,***,2021年6月22日。 3.试用期协议、劳动合同,证明履约过程中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公司在按照规章制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拒不签订,基本信息填写完成,最后未签字,导致合同未成立。过错方在于***拒不签订。***主张劳动合同上封面是***的签字,合同中第二页乙方信息是***写的,其余因为约定了3000元工资标准,有争议未签署的。试用期协议只有姓名是本人签署的,其余的不是***签署的,3000元也不是***写的。核查试用期协议显示,协议期限试用期为1-3个月,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试用期内,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及表现确定转正时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试用岗位设计师,乙方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按工资的80%发放,此外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4.告知函、微信聊天记录、培训签到表、员工手册截图,证明公司培训公司规章制度,***参加了培训,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无过错,经过多次与其本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系***2021年8月4日纸质版提出了辞职,对方证据能显示2021年8月4日***提出离职,2021年9月1日后公司人事发现***不到岗,与***联系,***说自己已经离职,中装远博公司就让***来办理交接,2021年9月7日发送告知函,因***不来办理交接,要其尽快来办理交接离职。***主张告知函是2021年9月7日收到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说明有培训签到,2021年7月16日有签字,但是没有写培训什么,公司也没有进行培训;2021年8月4日,***与公司领导**协商工资标准问题,实际发放标准少于约定标准,***就写了辞职申请书,发给了人事部**,**收到后认为无法交差让重新写,说没有办理交接无法办理结算薪资,让写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员工手册截图,没见过。中装远博公司主张收到的辞职申请写的是因家中有事提出离职。核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称“你离职了?”***称“暂时不去公司了,也算离职吧,就是还有更改的、改的多的我再去,少我就不去了。”**称“你离职得跟我办交接啊,啥东西都没给我呢。”***称“今天去医院打针呢,哈哈我昨晚走的晚,都整理好了,计算机和电子尺圆珠笔在我桌子上,工作文件移交给经理了,我昨晚等着甲方回复,担心还有更改的方案所以没和你说,外出考勤登记表我也写好了,在我桌子上。”**称“离职手续你没办啊,你离职那些表,之前我发给你的,交接单,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申请表,这些都是需要签字交到我们手上的。”***称“在我桌子里,我让**帮你拿下。” 5.施工合同,证明***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负责,并追缴施工回款,对造成的损失赔偿。采耳店总工程款98890元,已付69223元,剩余未回款。***主**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明确约定**负责追缴回款事宜,***没有追款义务,证据可以看出存在端午节加班事宜。 6.聊天记录,证明***的部门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专业培训不包括员工手册的培训。***主张认可,称是专业培训,与本案无关。 7.保密协议,证明约定了员工应进行工作,离职后进行工作交接,防止公司项目造成损失。***主**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约定的是对企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存在泄露机密问题,与本案无关。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理由,双方均认可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主张解除理由是工资与实际约定不符,经常加班,存在拖欠工资情况,最后到岗日是2021年8月31日,并将所有诉讼请求的期限均主张至2021年8月31日。中装远博公司主张***离职的原因系家中有事提出离职,提出时间为2021年8月4日,工作至2021年8月31日。双方均认可2021年7月及8月***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为仲裁查明的每月565.8元。 就加班情况,***主张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9:00-18:00,中午休息1小时,超出这个时间范围的算延时,每天延时的时长在证据4中有统计,并称没有强制要求去公司工作,有外出需求就去现场,无论坐班和外出都需要打卡。中装远博公司主张***需要坐班,外出需要申请,坐班时间是9:00-18:00,中间休息1小时,外出后也是要打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中装远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双方均认可***的入职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主张将所有诉讼请求期限均主张至2021年8月31日,法院不持异议,对***2021年8月31日之后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再支持。 关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的工资数额,法院对其主张的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之后工资6000元予以采信,中装远博公司扣发绩效工资并无依据,经核算,中装远博公司未足额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应予支付,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2021年5月24日建立劳动关系,签署试用期协议,根据***提交的证据,其已经于2021年6月13日开单申请转正,中装远博公司应当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中装远博公司提交的***未签字的劳动合同书,法院采信***的主张,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中装远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与实际约定不符,故中装远博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提成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应享受英大项目的提成款,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采耳店项目,现双方共认***应享受该项目提成,***就已经回款部分已经获得提成款2076.69元,现中装远博公司主张其余工程款未回款,应回款后支付提成,但就提成发放条件的制度文件并未有效向***送达,且考虑到***向已经离职,之后均无法有效掌握回款情况,故对其主张的采耳店项目提成,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虽中装远博公司主张加班应经审批程序,但就上述员工手册的送达程序、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方面,中装远博公司并未充分举证。***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无法佐证其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前往项目现场量房等,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佐证其休息日存在加班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的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装远博公司认可***系2021年8月4日提出离职,主张离职原因为2021年9月9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书中记载的“家中有事”,但结合***与中装远博公司人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在离职交接前已经向中装远博公司人事提交与上述员工辞职申请书格式相同的员工辞职申请书,该份申请书中载明的离职事由为“太累老加班,工资不符,和当初承诺不符,申请离职日结清工资和提成”,故法院对***主张的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离职予以采信,现查明的情况为中装远博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故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主张的报销费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装远博公司存在制度报销打车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装远博公司主张的要求***赔偿损失问题,现中装远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造成其公司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715元;二、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247.71元;三、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537.93元;四、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44.94元;五、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提成工资724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中装远博公司补充提交2021年5月至8月考勤确认表,称除了8月外,5月至7月考勤确认表都有***签字确认。***认可其签字部分的真实性,但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中装远博公司在一审双方对加班都有争议的情况下未提交,二审不应审查;考勤表并非***在职期间真实考勤表,中装远博公司并未否认***加班,而是主张加应经过审批,***在职期间是指纹打卡,公司的考勤无法证明***不存在加班,且一审时***提供多份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大量加班事实。中装远博公司另称正常指纹打卡,外出需要签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到目的地及离开时进行钉钉确认,其可提供指纹打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中装远博公司与***关于工资标准陈述不一,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对于***的主张予以采信正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装远博公司主张***未完成任务要求扣发绩效工资,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装远博公司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试用期协议及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协议在***转正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入职登记表不足以作为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判令中装远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休息日存在加班情形,中装远博公司虽主张加班应经审批,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送达,***亦不认可。中装远博公司二审中虽提供了2021年5月至8月考勤确认表,***认可其签字部分的真实性,但称不足以否认***存在加班。鉴于之前中装远博公司并未以该理由提出抗辩,而是迟至二审才提交该证据,且***是否存在休息日外出加班,中装远博公司可以通过提交指纹打卡记录予以证实,故综合案件情况,本院对中装远博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提成,中装远博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不足以证明后续亦应由***负责回款事项,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结合***离职事由及中装远博公司前述并未足额支付***在职期间工资的认定,判令中装远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装远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装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庞 妍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