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祥建筑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24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新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71816748),住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