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星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1877号
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8幢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L72835405U。
法定代表人:戚舒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盛路5号第一层(东边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RG25J。
法定代表人:贾陈靖。
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杭州双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