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9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昕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230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2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宇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