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民初14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市城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长江街9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城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92号B号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城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