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辉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08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光水榭花园49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苏州住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质罚字[2019]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住建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尚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9000元及加处罚款109000元。 2019年9月26日,苏州住建局作出苏质罚字[2019]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尚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至3月5日在格林东方连锁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且未按照图纸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辉尚公司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109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辉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苏州住建局催告后,辉尚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住建局作出的苏质罚字[2019]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苏质罚字[2019]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9000元及加处罚款1090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以上合计21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