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08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阳光水榭花园49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质罚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十万元及加处罚款十万元。
2019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苏质罚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在苏州百恒轻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苏质罚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苏质罚字〔2019〕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及加处罚款十万元,合计二十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