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12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135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1350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990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闫涛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