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426号
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2324F。
法定代表人: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女,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心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712523。
法定代表人:赵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博,男,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娟
法官助理 侯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