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539904H),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天津普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0841K),住所地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70430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592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