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1081民初1914号
原告:***,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
原告:刘云超,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刘云飞,女,198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红、甘纪斌,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汇众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天津创远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5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69Q1H8G。
法定代表人:宋纪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2324F。
法定代表人: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云飞、刘云超与被告天津市汇众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公司)、第三人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绿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原告刘云飞、原告刘云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红、被告天津市汇众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第三人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云飞、刘云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银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确认四名原告有权就刘银忠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进行工伤认定;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死者刘银忠为被告公司的工人,2021年4月27日14点左右刘银忠在霸州市南侧绿化带的冬青苗时,不慎跌入冬青丛中的窨井,后被送往霸州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7时5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死者刘银忠已过退休年龄,故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现请求贵院依法确认死者刘银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四名原告有权就刘银忠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作为死者刘银忠法定继承人的四位原告支付赔偿款项。
被告天津市汇众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死者刘银忠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不应当享有工伤待遇,同时刘银忠到本公司项目任职时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同时刘银忠与本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由本公司雇佣的人员,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司不应当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司在本次事故中亦无过错,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泰达绿化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第一点、第二点的答辩意见,本案原告与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也并未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已于2020年12月1日将涉案项目的园林绿化养护内容劳务外包给了本案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派出的劳务人员如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意外或事故的由被告负责,第三人对于死者刘银忠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日,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霸州市区园林养护项目(一标段)合同书,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包括裕华道(兴华路-益津路)在内的乔木、小灌木、花灌木、草坪、花卉以及绿篱的浇灌、施肥、修剪、切边等工作以及道路护栏、游园广场(除火车站广场)绿地内的保洁与设施维护等养护工作发包给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起2023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为36个月;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安全等全包方式。2021年3月1日,天津市汇众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通过竞标与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汇众公司按照泰达公司需求进行劳务外包服务及劳务,其中第三条约定“劳务人员”指:由乙方按照甲方需求聘用并输出到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协议的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庭审结束后,汇众公司提供了汇众公司(甲方)与霸州市卓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外包合同》以及霸州市卓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汇众公司开具的外包劳务的增值税发票,该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经营需求,为甲方提供灵活、合规的人力资源调配,降低甲方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甲方按照人天支付乙方工作人员工资或费用,工资标准为按每人150元/天计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25日。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以证实卓著公司受汇众公司委托霸州市卓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就霸州项目进行劳务派遣。另汇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霸州市卓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姚俊鑫向孔令财支付劳务费的微信交易明细,拟证实刘银忠的劳务费由孔令财发放。
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孔令财入职时间为2021年3月初,工种为绿化工,工作内容在霸州市区修剪绿植,工资每天110元,工资是按月以现金方式由孔令财发放。2021年4月27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霸州市区门附近)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入了未盖盖的窨井,后被工友送至霸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12日死亡,死亡原因不明确。
另查:刘银忠出生于1957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为1324281*********。
2020年2月23日,四原告向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霸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银忠与汇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霸州仲裁委于当日作出霸劳人调仲不字(2022)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刘银忠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霸州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家庭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劳务外包服务合同、证人证言、录音、霸州市第三医院检查报告单、照片,被告提供的劳务外包协议、外包合同、微信交易明细、卓著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刘银忠出生于1957年2月4日,其入职时已年满60周岁,其付出劳动收取报酬,与用工单位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告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云飞、刘云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云飞、刘云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