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80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众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路新华书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泰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邳学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环城西路2号院1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众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达园艺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