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1961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232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以双方需对案涉证据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3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3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