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4202号
原告: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老一村354号101。
法定代表人:彭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成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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