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扬宇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7756号
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74725663。
法定代表人:陈祥华,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扬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泗水路与卧龙路交口京商商贸城k5-3幢3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TPRU09。
法定代表人:陈英。
被告:***,女,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扬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常青
人民陪审员  曹桂榕
人民陪审员  王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