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468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xxxxxxxxxxxx。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某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2025年2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