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古奥广告有限公司等与苏州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468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xxxxxxxxxxxx。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某新城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内江东兴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2025年2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