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997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206995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44955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79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4877.08元。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后,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故于2021年8月6日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市宿城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担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0871㎡,房屋建筑面积为7216.51㎡,能够实现保全目的,且相较于冻结银行账户,保全不动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该案保全过程中,实际冻结了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余万元,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应将原冻结金额变更为845377.9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江苏省**市宿城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苏(2020)**市不动产权第00247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金额由7484877.08元变更为8453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