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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480号 原告: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B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8号楼北半幢第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388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大街8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拖欠货款575759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为标准,自2019年2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合理支出。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5日,被告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承包淮安科技产业园A、B区一期配套智能化工程,同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淮安科技产业园A、B区一期配套项目设备供货合同》,就设备采购、安装、付款时间及金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为履行该合同,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按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科教公司,原告已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除支付30万元外,余款以案涉项目系分区域分期实施、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拒绝付款。但原告经了解,案涉项目早于2019年1月16日整体竣工完毕并投入使用,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案系原告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宿州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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