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财保517号
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4690269946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西侧(原***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NJ4X2X,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世纪名门西门东侧129-1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2000元(开户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1324001101000009884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2000元(开户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13240011010000098843)。期限: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