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财保517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02699468,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西侧(原***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NJ4X2X,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世纪名门西门东侧129-1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2000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苏1324财保5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2000元(开户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13240011010000098843)。被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2000元(开户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1324001101000009884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