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6月0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成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成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7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申请对***的财产进行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名下财产在9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