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2501号
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官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36510512。
法定代表人:偶继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世纪名门西门东侧129-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NJ4X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3元,保全费135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