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5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支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义。
原告***诉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海强
书 记 员 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