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6民初3066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寨镇建设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0357680。
法定代表人:王振义。
第三人:邹覃书,男,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覃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曾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