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2执保431号
关于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9)吉0192财保31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145万元。
冻结期限壹年。
本院认为,(2019)吉0192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92执保43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