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内蒙古京兆巨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58号
原告:内蒙古京兆巨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胜利村三付明社一百七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13N6YBXH。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李作军,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平桥村2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5WF50E。
法定代表人:杜圣华。
原告内蒙古京兆巨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京兆巨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京兆巨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志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