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3财保81号
申请人: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平桥村2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5WF5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88号恒大御景半岛45幢301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584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道××号××幢××号,查封限额459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北海市××道××号××幢××号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北海市高隆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是被申请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无事实依据。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明确不变更保全申请。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及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明确的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综上,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江苏苏中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坤媛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