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2778号之一
原告: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C幢301。
法定代表人: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北路415号0800606栋30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侧(东方新城1栋)1H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