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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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326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C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H72JX8。
法定代表人:曹**明。
被执行人: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广场路景煌公司综合楼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Q5UQ0P。
法定代表人:周约翰。
被执行人: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1号楼1708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93UL9T。
法定代表人:周约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浙0326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