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538号 申请人: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16#2**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017X9。 法定代表人:熊睿。 被申请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C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H72JX8。 法定代表人:曹**明。 申请人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南昌市国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澜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