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3597号 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H72JX8。 法定代表人: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团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得园林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正得园林公司诉称,正得园林公司是浙江平阳县鳌江镇滨江片区G-07-03地块项目承包方,正得园林公司将项目中***、铺贴、砖砌工程分包给了***,但刘×权未将劳务费分发给工人,导致工人罢工闹事,违反了双方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刘×权支付罚款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得园林公司与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阳县鳌江镇滨江片G-07-03地块大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得园林公司承包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土石方及种植土回填、**种植、灌木种植、铺设草坪、修剪、浇灌、养护、种植土成型;种植园区道路地面铺装、小区围墙、大门、***道、台阶、车库入口雨棚、园建小品、雨污水管网、景观水电等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该案所涉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与正得园林公司签订的《***、铺贴、砖砌——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中劳务分包的范畴,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亦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国   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