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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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6民初3438号
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C幢301。
法定代表人: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团誉,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于同年9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团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江苏正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施***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