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108号
原告: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豪写字楼5层D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电阳铭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村SSFC0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阳铭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远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