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
负责人:薛红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钢铁北路**。
负责人:郝舍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书堂
审判员 程德志
审判员 安月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