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地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51号
申请人: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984475134,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东先贤村。
法定代表人:马彦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俊龙,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21694372T,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郝舍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名下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银行账户64×××00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路支行银行账户13×××96银行存款341242.59元。申请人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名下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银行账户64×××00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地矿建设集团邢台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路支行银行账户13×××96银行存款34124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976元,由申请人邢台金鑫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秀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