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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59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北正村一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因与北京***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11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北京***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北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00万元。***于2019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北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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