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保220号
申请人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徐谷生。
被申请人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仙女湖环球路项目部,地址:,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环湖路旁iv>
负责人刘国生。
被申请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孔桥村iv>
法定代表人周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仙女湖环球路项目部、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仙女湖环球路项目部、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五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永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园园